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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爱粉诉被告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粉,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梁爱粉被告薛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粉诉被告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爱粉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爱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爱粉承担。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