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8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深州市华鑫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华鑫棉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826-3号原告深州市华鑫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庄,经理。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华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诉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载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华鑫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4100元,两项合计10000元,由原告深州市华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郑乃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