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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邦财与巫永利、巫定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财,巫永利,巫定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邦财,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巫永利,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巫定绍,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财诉被告巫永利、巫定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邦财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邦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张邦财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