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邦财与巫永利、巫定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财,巫永利,巫定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邦财,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巫永利,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巫定绍,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财诉被告巫永利、巫定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邦财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邦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张邦财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