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