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亚平与刘秋芳、马亚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平,刘秋芳,马亚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马亚平,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秋芳,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亚飞,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亚平与被告刘秋芳、马亚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亚平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马亚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