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胡某丙、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刘某,胡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法定代理人胡某甲,胡某乙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原审第三人胡某丁。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与被上诉人胡某丙、刘某、原审第三人胡某丁因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灞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从2007年以来至今一直居住在胡某丁家,且被上诉人胡某丙一直在西航花园小区做保洁超过两年之余。原审以被上诉人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在原籍居住,又未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户口住所地系明显错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因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上诉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继承人胡春荣死亡之前一直居住在灞桥区西航花园。被继承人的工亡赔付款60万元是在胡某丁的银行账号里,而胡某丁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西航花园。因此,灞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却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胡春荣因工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与被上诉人胡某甲,被上诉人胡某丙、胡某丁达成工亡善后处理协议。约定将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困难补助、精神损害补助费共计60万元汇入被上诉人胡某丁账户里。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以双方纠纷所涉及赔付款,且款项据原审第三人陈述在被上诉人胡某丙处,而胡某丙户籍所在地大荔县户家乡西大壕村等理由不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