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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宏旺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7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宏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旺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宏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宏旺在咸阳市人民路嘉惠商场通道入口处,趁高宝丽逛街不注意,盗走其外衣左口袋内天语手机一部(价值450元,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宏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被害人高宝丽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辨认笔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4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宏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宏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宏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小娥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代 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