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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鲍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赵某,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洪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