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蔡燕荣与谢向前、叶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燕荣,谢向前,叶嫦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蔡燕荣,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伟光、余荣伟,均系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向前,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叶嫦艳,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燕荣诉被告谢向前、叶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燕荣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燕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5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合共8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