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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伍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伍某。委托代理人:邓云飞,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赵创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何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