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伍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伍某。委托代理人:邓云飞,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赵创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何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