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阿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杨全保与薛应祥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保,薛应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阿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杨全保,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应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阿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薛应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应祥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应祥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应祥在中国建设银行阿克塞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XXXX元。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 文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