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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碎峰申请执行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碎峰,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11号申请人赵碎峰,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江,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碎峰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江偿还申请人赵碎峰74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江于2012年5月7日当场给付申请人赵碎峰9000元,2012年8月31日以前交纳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交纳19000元。剩余案件款16000元申请人赵碎峰自愿放弃,执行费1010元由被执行人陈江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赵碎峰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