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彭鸿儒与赵新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鸿儒,赵新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60号原告彭鸿儒。被告赵新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鸿儒诉被告赵新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7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