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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彭鸿儒与赵新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鸿儒,赵新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60号原告彭鸿儒。被告赵新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鸿儒诉被告赵新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7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