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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韩庆胜与任洪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韩庆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关王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盘龙,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洪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胜与被告任洪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五月七日以被告任洪连已返还一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胜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孙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