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恩增与被执行人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恩增,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付恩增。被执行人刘飞,男。申请执行人付恩增与被执行人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01)莲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恩增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43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飞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因被执行人刘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2年4月9日经合议庭合议,拘留被执行人刘飞十五日。因申请执行人付恩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4月20日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50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50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