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一初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光龙、钱胜祥等与芜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龙,钱胜祥,胡修华,陈明洲,王靖,陈传玉,芜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284-1号原告:陶光龙,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钱胜祥,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胡修华,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陈明洲,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王靖,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陈传玉,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夏登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龙、钱胜祥、胡修华、陈明洲、王靖、陈传玉诉被告芜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芜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紫荆苑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款项360000元。原告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光龙、钱胜祥、胡修华、陈明洲、王靖、陈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紫荆苑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款项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杜 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