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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昌容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容,农民,家住四川省江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4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容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容与黄某泽(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其租房内,招徕张修珍等人以筒子牌九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珍、徐某文、高某海、舒某刚、刘某芳、李某君、胡某风、李某书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高某容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容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容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随案扣押的“筒子牌九”1副、人民币95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高某容等人的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随案扣押的“筒子牌九”一副、人民币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高某容等人的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