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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贺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贺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66号(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胡某1,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贺某,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1诉被告贺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在紫金县中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胡某2,男,××××年××月××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一,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12年3月5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写明婚生小孩胡某2由被告负责抚养。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确认婚生小孩胡某2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胡某1与被告贺某的婚生小孩胡某2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贺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