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初茹芳与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茹芳,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初茹芳。被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钊,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茹芳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永民执字第22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全部执行款115,889.67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永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