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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孙崇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孙崇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6-1号原告王金生。被告孙崇恩,1980年9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生诉被告孙崇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案件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崇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