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孙崇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孙崇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6-1号原告王金生。被告孙崇恩,1980年9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生诉被告孙崇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案件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崇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