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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励银华与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银华,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励银华,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励银华诉被告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励银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励银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