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保友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友,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辉、被告人李保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保友伙同他人,以姚国良、刘成在赌博中诈赌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姚国良、刘成索要20000元钱,刘成无奈,遂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国泰宾馆1107房间内,将其1条价值26336元的黄金项链交给被告人李保友作为抵押。事后,被告人李保友听说刘成已报警,遂将该黄金项链归还给了刘成。2011年9月8日,被告人李保友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作案的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国良、刘成陈述,证人潘海伟、徐曼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说明、关于被告人李保友投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损伤检验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保友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友结伙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保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保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俞涟芳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