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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4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廷惠与张生凯、张景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惠,张生凯,张景航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4434号原告吴廷惠,女,汉族,1954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生凯,男,汉族,1949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景航,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惠诉被告张生凯、张景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2年5月7日14时30分于本院5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因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电话,本院按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通讯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廷惠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