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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唐镇工业园内****号地。法定代表人吴真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有欠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婧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民陪审员姚建生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漱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