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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依斌与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梅、付冬梅、邓启发、邓自刚、廖卿利、代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依斌,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梅,付冬梅,邓启发,邓自刚,廖卿利,代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依斌,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治伟,董事长。被告陈春梅,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冬梅,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启发,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自刚,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廖卿利。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代伟,男,1974年12月1日,汉族。上列被告陈春梅、付冬梅、邓启发、邓自刚、廖卿利、代伟委托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依斌诉被告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梅、付冬梅、邓启发、邓自刚、廖卿利、代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依斌于2011年11月13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9)岳池民初字第112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起民事再审申请书,由于(2009)岳池民初字第1124号案件的再审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仁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