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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增艺与被告于国贞、河北省石家庄市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增艺,于国贞,河北省石家庄市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17-2号原告石增艺,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蒙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国贞,男,农民。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翔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增艺与被告于国贞、河北省石家庄市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增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增艺撤回起诉。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石增艺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石增艺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慧代理审判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郭加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