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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