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路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3。被告:陈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22。原告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