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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朱艳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春英,女。委托代理人周录,男。被告朱艳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诉被告朱艳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李春英承担625.00元,退回原告625.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