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龙洞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龙洞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龙洞店。负责人:郑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龙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何 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楚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