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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道德与石外琴、李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德,石外琴,李衢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胡道德,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石外琴,女,约31岁,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衢飞,男,约34岁,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德诉被告石外琴、李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