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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孙成全与孙成全、赵善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孙成全,赵善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78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5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被告:孙成全。被告:赵善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孙成全、赵善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