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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怀桂兰与李广义、邓卜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义,怀桂兰,邓卜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义,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桂兰,女,1964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邓卜堂,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广义因与被上诉人怀桂兰及原审被告邓卜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广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广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上诉人李广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