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茅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霖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