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松原市青年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凤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伟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0)松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011年1月19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松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殿吉(张殿吉于2010年12月21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现申请执行人王敏,并于2010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证)工程款2675000元、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执监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做出(2012)吉丰执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存款4543921.7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现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松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新英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