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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银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增坤与赵维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银民初字第75号原告陈增坤。被告赵维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坤与被告赵维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