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维忠与谭得宪、袁延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维忠,谭得宪,袁延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71号原告:姚维忠,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谭得宪,男,46岁,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袁延坦,男,59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维忠诉被告谭得宪、袁延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维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