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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薛某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