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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坤与朱稳、朱杨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朱稳,朱杨杨,王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杨坤,农民。被告:朱稳,农民。被告:朱杨杨,农民。被告:王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朱稳、朱杨杨、王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坤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缪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