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坤与朱稳、朱杨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朱稳,朱杨杨,王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杨坤,农民。被告:朱稳,农民。被告:朱杨杨,农民。被告:王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朱稳、朱杨杨、王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坤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缪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