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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陆河某某社与曹某某、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某某社;曹某某;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陆河某某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曹某某,男,住陆河县。被告丘某某,男,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某某社与被告曹某某、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某某社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某某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河某某社承担。审判员  余志如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罗 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