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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主与被告石侃、被告陈双、被告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主,石侃,陈双,刘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228号原告刘世主,男,1970年2月3日出生,系刘世主食杂店业主,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石侃,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陈双,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翠英,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主与被告石侃、被告陈双、被告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世主未能提供被告石侃、被告陈双、被告刘翠英的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