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恢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XX和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恢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被执行人刘XX,男。本院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XX诉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从2010年5月份开始每月从李XX工资中扣留人民币1100元,从刘XX工资中扣留人民币1400元,直至全部扣清欠款124303元。本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城执字第8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马XX提出被执行人刘XX已有年度工资收入余额16800元,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刘XX的工资收入16800元予以提取,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XX。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执恢字第00256号案的执行。审判长 : 罗 炅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