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君与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君,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君,女,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28号。本院在执行杨桂君申请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自觉履行赔偿款人民币4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