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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苑得才与杨合敏、陈配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得才,杨合敏,陈配选,杨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苑得才。被执行人杨合敏,成人,农民。被执行人陈配选,成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士林,成人,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合敏、陈配选、杨士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士林的存款1018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