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苑得才与杨合敏、陈配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得才,杨合敏,陈配选,杨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苑得才。被执行人杨合敏,成人,农民。被执行人陈配选,成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士林,成人,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合敏、陈配选、杨士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士林的存款1018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