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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刘忠志与史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志,史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忠志,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周国清,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中福,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志与被告史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志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忠志减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