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刘忠志与史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志,史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忠志,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周国清,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中福,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志与被告史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志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忠志减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