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巧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郭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郭兵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刘巧明,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赵海英,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刘巧明妻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清亮,任总经理。被告郭兵辉,男,199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郭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明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巧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巧明承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