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奔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钟德喜与杨卫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喜,杨卫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807号原告钟德喜。委托代理人郭建成。被告杨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喜与被告杨卫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