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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以下统称原告)与以下统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朱学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宁波鑫茂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联合区域皇冠大厦裙房5幢325-A室。法定代表人:朱学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纪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茂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宁波鑫茂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宁波鑫茂油品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7244元,减半收取计8622元,由宁波鑫茂油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计3274.50元,由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