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兴容与珠海市盛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原告:唐兴容,女,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盛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住所: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阳伟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