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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庆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庆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亲属劝说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