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庆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庆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亲属劝说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彩敏 关注公众号“”